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4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45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翔俊免烧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L0HTP26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昆畹公路43公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俊云
安宁翔俊免烧砖厂(以下简称“你砖厂”)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9月8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你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厂内约有1000m2石料未进行覆盖;2.2011年9月建成1条石料破碎机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破碎生产线项目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9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48号)告知你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砖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砖厂在2022年9月21日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内容为:你砖厂自2011年9月到2022年6月期间大部分时间段破碎生产线转租给李兴、张德先在使用少部分时间处于停产(附转租合同),于2022年6月份才正式接手经营。你砖厂对事先告知书中列明的违法事实及贵局拟依据处罚的条款无异议,但认为拟处罚金额过高,你砖厂无力承担;现你砖厂已进行整改,将未覆盖的石料已全面覆盖好,破碎生产线的电路已进行拉闸断电、拆线处理,并且承诺办理完相关手续之前不在生产;你砖厂承诺按要求进行整改,完善相关手续。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请求对你砖厂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3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15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责令你砖厂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元整(21500.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及《环保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第二条关于“未批先建”追溯期限的起算时间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你砖厂自2011年9月至2018年10月9日(附件1:转租合同)把破碎生产线转租给李兴,2018年10月29日至12月20日停产;2018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2日(附件2:转租合同)转租给张德先,但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张德先于2022年6月12日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还有一年租金未交,无奈你砖厂于2022年6月份接手经营。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砖厂破碎机生产线停止建设、停止生产,不予行政处罚。
(三)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50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责令你砖厂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砖厂作出如下决定:
1. 对安宁翔俊免烧砖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你砖厂破碎机生产线停止建设、停止生产,限期改正;
2. 对安宁翔俊免烧砖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依据《环保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3. 对安宁翔俊免烧砖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做出罚款人民币共贰拾柒万壹仟伍佰元整(27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砖厂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安宁市监察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安环监现处字2022(3-16)号)为准。
(二)对安宁翔俊免烧砖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做出罚款人民币共贰拾柒万壹仟伍佰元整(2715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砖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砖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砖厂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