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4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43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益茂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98728C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福源上居10幢1楼5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铁梅
安宁益茂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7月29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安宁市禄脿街道上禄脿村215省道旁的脱硫石膏堆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脱硫石膏堆场正在使用中。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脱硫石膏堆放场地内内有1台搅拌机,场地内露天堆放有脱硫石膏约1700吨,少部分脱硫石膏用遮阴网进行了覆盖,大部分脱硫石膏未进行覆盖,堆放场地部分区域用彩钢瓦设置了围挡,部分区域未设置围挡有脱硫石膏泼洒到场地外,堆放场地无防雨淋措施,四周无淋滤水收集设施,脱硫石膏堆放区域地面铺有碎石块,地面未进行防渗漏处理。你公司与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签订有《2021年度脱硫石膏销售项目合同》(合同编号:20200146),场地内堆放的约500吨脱硫石膏为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产生,于2021年12月开始临时堆放于该场地;你公司与云南天朗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购销合同》(合同编号:TLJT-2022-ZSZY-XS-12SR),场地内堆放的约1200吨脱硫石膏为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公司新区分公司产生,于2022年7月开始临时堆放于该场地。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9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4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于9月20日向我分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减轻处罚。你公司该陈述申辩书主要理由为:1、认为我分局在进行处罚金额的裁量时未考虑到你公司属于小微型企业、事后积极整改、首次违法、未造成污染,影响较小的情况;2、小微企业,资金紧张;3、积极整改,影响较小。4、疫情之下,经营困难。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经我分局审查认为:
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46号)时告知了拟对你公司做出的处罚金额。下达之前我分局在计算拟做出的处罚金额时,已经充分考虑了你公司属于首次违法、改正态度为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积极配合我分局调查、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影响范围仅在县级行政区业内的因素,因此在选取裁量等级时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
综上,对于你公司上述陈述申辩理由,因我分局事先已经考虑在内并适用,因此我分局不予以重复适用。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撒、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875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375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2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决定如下:
(一)对安宁益茂经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益茂经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做出处罚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安宁益茂经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做出处罚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