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42号

发布时间:2022-10-08 17:38 浏览次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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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242

当事人名称: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81E

地址: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昆瑞公路22公里处桥钢厂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加青

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818日、822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管理人员于2022815日锅炉使用期间发现锅炉废水收集沉淀池有破损,但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未向事故发生地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锅炉废水经沉淀池破损的池体渗出进入锅炉房旁的沟道,该沟道内有电缆管道,同时也作为雨水收集沟道使用,该沟道连通至厂区外,锅炉废水进入该沟道后最终进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影像资料1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9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元整(285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以上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元整(28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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