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违法案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10-08 14:21 浏览次数: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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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0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未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未落实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法定职责;制板车间计量仓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制板车间与热能中心不同防火分区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等4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9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91号]各1份,并于2022年9月2日将该企业违法行为移交安宁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依法调查处理。2022年9月5日,经安宁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张镭审核,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瑾批准,决定适用一般程序对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号:(安)应急立﹝2022﹞监察-11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涉案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7月06日,法定代表人李聪,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裱镇安丰营村委会上禄脿村小组,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刨花板生产及销售;普通货物运输。

程桢为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

二、调查取证情况

1.《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1份。

证明: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依法成立,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裱镇安丰营村委会上禄脿村小组。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为程桢,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等全面工作。

2.《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9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91号]各1份。

证明:2022年8月30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1.企业实际负责人未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法定职责;2.企业实际负责人未落实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法定职责;3.制板车间计量仓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4.制板车间与热能中心不同防火分区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等4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

3.《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现场隐患照片》1份。

证明: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制板车间计量仓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制板车间与热能中心不同防火分区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4.调查询问笔录3份(公司实际负责人程桢1份、生产厂长刘朝宇1份、安全员罗世文1份)。

程桢证言:证明1.程桢是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全面主持公司工作,公司经营范围是制造、销售刨花板,职工总共80人;2.程桢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未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法定职责;未落实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3.公司制板车间计量仓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制板车间与热能中心不同防火分区除尘系统互联互通;4.我局2022年8月30日执法检查中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9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91号]2份执法文书是其本人签字,并对发现的4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予以认可。

刘**证言:证明1.刘**是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生产厂长,负责公司的现场安全生产;2.公司实际负责人程桢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3.承认公司制板车间计量仓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制板车间与热能中心不同防火分区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等问题隐患,公司实际负责人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4.对于我局2022年8月30日执法检查中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9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91号]2份执法文书中的4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予以认可。

罗**证言:证明1.罗**是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安全员,管理全厂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台账建立等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实际负责人是程桢;2.公司实际负责人程桢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3.对于我局2022年8月30日执法检查中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9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91号]2份执法文书中的4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予以认可。

5.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复印件2份(公司生产厂长刘朝宇1份、安全员罗世文1份)

证明: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刘**、安全员罗**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三、违法事实

根据上述证据证明,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程桢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1.未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法定职责;2.未落实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法定职责。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1.制板车间计量仓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2.制板车间与热能中心不同防火分区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以及《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第十八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的规定。

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获取的各种资料文件和询问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摁手印或者盖章。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一)处罚依据

1.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对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依法对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进行处罚。

(二)处理建议

1.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不存在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建议依法对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昆明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昆应急〔2021〕41号)“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4项“有三项以下职责未履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依法对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程桢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整改要求

结合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及负责人在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二)严格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的要求,扎实开展粉尘涉爆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能力。

(三)严格按照执法部门下达的执法文书要求,对照检查意见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逐条逐项落实问题隐患整改,并在时限要求内提交整改报告。

(四)企业要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企业各级各类人员的法律规章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杜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六、相关证据资料

1.立案审批表[(安)应急立〔2022〕监察-11号];

2.《现场检查方案》[(安)应急检查〔2022〕基础91号];

3.《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91号];

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基础91号];

5.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云南新捷森人造板有限公司现场隐患照片》;

7.公司实际负责人情况说明;

8.案件现场取证材料收集清单;

9.程桢、刘**、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刘**、罗**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

11.程桢、刘**、罗**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调查员:岳立志、杨羽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