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XXXX体育服务(安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安卫公罚[2022]第01号 | ||||||||||||||||||||||||
第 1 页共 2 页 | ||||||||||||||||||||||||
被处罚人: | 延XXXX体育服务(安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xx;卫生许可证号:安卫公证字[2021]第5301810xxxx号 | |||||||||||||||||||||||
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政府连然街道办事处xxxxx号安宁城市文化中心综合馆游泳馆 延创梵斯特体育服务(安宁)有限公司 | |||||||||||||||||||||||
本机关依法查明我局卫生监督员叶x、赵xx于2022年7月12日对延XXXX体育服务 (安宁)有限公司进行游泳池水抽检,经安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后,尿素不符合国家 标准(GB37488-2019),我局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2022年8月9日我局再 次对延XXXX体育服务(安宁)有限公司游泳馆进行游泳池水抽检,经安宁市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检验后,尿素仍不符合国家标准(GB37488-2019)。 经初步调查,延XXXX体育服务(安宁)有限公司2022年7月12日、8月9日两次抽检的游 泳池水,经安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后,尿素不符合国家标准(GB37488-2019)。。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2份(工作人员:段xx、王xx);《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非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份;《检验报告》2份;现场照片2张;法定代表人朱xxx《身份 证》复印件;延XXXX体育服务(安宁)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依据《公共 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 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 ||||||||||||||||||||||||
2022年9月7日 |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书续页 | ||||||||||||||||||||||||
文号:安卫公罚[2022]第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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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 ||||||||||||||||||||||||
2022年9月7日 |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