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4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49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3167365K
地址: 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职教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显春
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9月21日23:29时,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职教园区翰文九万里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严重扰民。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2日凌晨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时,云南互联网科技产业园一期工程项目(住宅区)在施工中。现场在进行小区内部道路混凝土浇筑作业、有一台大型泵车在作业、有一台挖掘机在作业、有6辆混凝土搅拌车在运输混凝土,有约20名工人在施工,现场噪声排放较大。项目夜间施工未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证明,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经查,云南互联网科技产业园一期工程项目(住宅区)建设方为云南启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方为你公司。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2022年9月28日向我分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的主要理由为:1、2021年9月29日当天原计划22:00时之前完成施工,但因为降雨导致施工暂停。雨停之后,为了不延误工期,才继续施工;2、已过职能部门办公时间,无法办理夜间施工证明;3、不可抗力因素、噪声轻微,违法情节轻微;希望我分局对你公司警告教育为主,处以罚款为辅。
经我分局审议认为:
(一)降雨与必须夜间施工无必然关联性,也不是必须夜间施工的法定抗辩理由。另你公司作为专业建筑施工单位,既已做出施工计划,且浇灌量大的情况下,便应当考虑到混凝土浇灌不能及时按照计划浇灌完成可能性的出现,应当提前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根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本可以采取提前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并在施工前三日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的防范措施。并不是在发生状况后,来不及补救的情况下将责任归咎于天气及职能部门未在办公时间上。
因此我分局对你公司因降雨导致施工延误,不得不夜间施工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噪声轻微,违法情节轻微,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53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违法情节轻微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以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