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5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51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0004312084870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职教园区麒麟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红卫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以下简称“你学院”)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6月15日,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学院进行了现场检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1号、2号中水站污水外排口、回用水排口进行了现场采样,据出具的(YNFY2022061511)、(YNFY2022061512)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1号、2号中水站污水外排口水质氨氮分别为61.9mg/L、67.7mg/L均已超过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35mg/L限值,分别超标0.77倍、0.93倍;1号、2号中水站回用水排口水质氨氮、溶解氧、总余氯、五日生化需氧量均分别已超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将该案件移交给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办理。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0日对你学院进行了现场调查。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市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YNFY2022061511号)、(YNFY2022061512号)检测报告2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学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55号)告知你学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学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学院在2022年9月30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主要陈述申辩理由为:1、你学院积极整改,提高水质净化质量;2、无主观故意,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希望我局减轻处罚。
经我局审议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均要求任何企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本单位产生的垃圾、废水等。你学院污水处理设施已使用十年,你学院应当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及时的维护、更换等。结果因设备老化导致回用水不达标,为你学院管理疏忽,与主观无故意不存在关联性。因此我分局关于你学校陈述的无主观故意的理由不予采纳。
(二)你学院陈述的积极整改、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行为等陈述申辩理由。我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55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65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325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学院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经济管理学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学院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经济管理学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1325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学院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生环改〔2022〕10号)为准。
(二)对你学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132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学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学院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学院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学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