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5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53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丰平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550L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山口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纯禄
安宁丰平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8月23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废水外排,外排废水较为浑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外排废水进行现场监测,监测内容为外排废水,监测指标为pH值、总磷、悬浮物、氟化物。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2]WZF102号),结果显示总磷,悬浮物两项指标均已经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总磷:1mg/L,悬浮物300mg/L):你公司经沉淀池排入雨水沟内废水中总磷排放浓度为5.75mg/L,超标4.75倍;悬浮物排放浓度为491mg/L,超标0.64倍,其余监测指标均达到标准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2]WZF102号)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在2022年9月29日向我分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为:1.因降雨导致沉淀池水满外排进入洗车池,导致洗车池水外溢,才造成污染物外排。我公司主观上无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意外事故;2.我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问题;3.疫情之下,影响较大,公司经营困难;希望我分局对你公司免于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经我分局审议认为:
(一)在我分局调查期间,气象部门对降雨早有预报,且为强对流天气。你公司应当知道沉淀池淤泥过多,导致库容降低,无法满足生产和防污染的需要,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但仍未未采取清淤、扩容等措施。最终造成,雨水池溢流口外排进入洗车池,导致洗车池污水外排。另你公司明知洗车池内的水是用于清洗拉运磷矿石的车辆,所以沉淀池内的淤泥都是含磷的淤泥,便应当积极对洗车池内的水进行达标处理,而不是置之不理。最终导致沉淀池排入雨水沟内废水中总磷排放浓度为5.75mg/L,超标4.75倍;悬浮物排放浓度为491mg/L,超标0.64倍的违法事实。
我分局认为上述行为是放任污染扩散,因而认定本案不是意外事件,而是放任水污染后果的行为,你公司存在在非法定排放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因此对你公司主观无故意、为意外事故的申辩理由我分局不予采纳。
(二)关于你公司陈述你公司因为疫情原因经营困难、造成社会危害轻微、积极整改、积极配合调查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57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67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401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3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丰平经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丰平经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陆仟玖佰元整(3269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以上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陆仟玖佰元整(3269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