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5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52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翔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13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草铺村大凹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霖
云南翔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6月16日,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导热油锅炉围堰存在泄漏导热油与雨水混合从围堰溢出流入外环境。2022年7月25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询问你公司负责人2022年6月14日夜里导热油罐及油管发生故障,部分导热油泄露至围堰内,后因当天降雨量较大,导致该导热油围堰雨水积水较多,围堰内形成了大量油污雨水混合物。含有导热油的污水从新凿围堰孔洞流入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导致含有导热油的污水从溢流口排入厂区外小水塘,且有少量含油废水外溢。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3份、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YNF2022061605号)检测报告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5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在2022年9月29日向我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于2022年9月30日向我分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昆安生环听通自[2022]13号,告知你公司我分局将于2022年10月18日下午2点在分局举行关于本案的听证会及听证主持人及书记员。你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我分局递交撤回听证申请书并告知我分局不再申请听证仅陈述申辩,理由与2022年9月30日提交的陈述申辩书一致。
经审阅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你公司主要诉求为要求我分局对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或免于行政处罚,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主要为以下几点:
1、设备故障,导热油泄露,恰逢降雨,造成导热油随雨水外溢;
2、积极配合调查,立即整改,态度较好;
3、小微型企业,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经济承受能力低;
针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分局审议认为:
1、你公司设备发生故障,导致导热油泄露发生在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有两天时间对故障设备进行修复并及时清除泄露的导热油;其次2022年6月16日前后,安宁市普遍有强降水,对此气象部门已经有预报。你公司在明知道泄露导热油有随雨水外流的风险的抢矿下,未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污染措施;另你公司在发现导热油最雨水外流时,除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外,还主动将围堰凿开口,放任雨污混合物流淌至公司场地之外,属于故意放任污染范围扩大的行为,因此对于你公司第一点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不予采纳;
2、关于你公司第2、第3点陈述申辩意见,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56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因此对于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以重复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96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48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翔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翔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元整(148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元整(148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