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5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57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英茂生物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79XB
地址: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红星农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海涛
云南英茂生物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9月15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①你公司花卉种植基地正在运行;②2台4吨/h的生物质承压蒸汽锅炉,锅炉于2018年12月开始建设,于2019年10月建成后开始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未运行;③1台2吨/h的生物质承压蒸汽锅炉、1台生物质常压热水锅炉,2台锅炉均为2018年以前建设,长期停用;④2018年11月19日,你公司对生物质锅炉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备案表登记,备案号:201853018100000343。由于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已于2021年12月撤销;⑤你公司于2022年7月编制完成《云南英茂生物农业有限公司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建设完成时间超过二年;⑥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10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云南英茂生物农业有限公司关于环保行政处罚减免的申诉书》,申请对处罚金额进行减免:
1、2019年疫情爆发以来,公司连续三年处于亏损状态,2020年全年净利润亏损65万元,2021年全年亏损212万元,2022年上半年亏损31万元。公司目前艰难维系生产经营。
2、连续三年的亏损让公司处处捉襟见肘,但为保障员工的生活,公司坚持不裁员,力求能与员工们一起共克难关,连续三年保持月均用工人数110人,保障了公司100余名员工的就业问题。
3、公司现任法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得知2018年11月19日备案登记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后,第一时间对备案登记申请删除,并积极联系环评单位进行环评工作,并于2022年7月形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但在申请投资备案立项过程中被相关部门告知公司所在土地已被政府收储,不再办理任何行政审批,不予立项。因此环评工作再次搁置。
4、公司该项目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且每年使用时间未超过1个月,并未造成环境污染且符合政府各项条例规定。目前我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报往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评估。
针对你公司申诉的理由,经我局审议认为:
你公司申诉的理由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作出相应处罚。根据调查你公司建设锅炉的时间为2019年10月之前,已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环评文件的审批工作。
(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73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546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2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云南英茂生物农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云南英茂生物农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肆佰元整(218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肆佰元整(218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