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46号

发布时间:2022-10-24 17:46 浏览次数:106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246

当事人名称:昆明顺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326

地址: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通仙桥村委会老甸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世强

昆明顺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813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沥青防水卷材搬迁项目配料车间内有异味,沥青储罐区2号储罐、3号储罐引风管道未完全密闭,引风管道有缺口,部分沥青加热废气通过引风管道缺口无组织排放。20228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1)进行执法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安环监[2022]WZF101号)结果显示,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浓度超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颗粒物≤50 mg/m3,氮氧化物≤300 mg/m3。颗粒物检测结果423 mg/m3,超标7.46倍;氮氧化物检测结果451mg/m3,超标0.50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影像资料1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9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5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2022923日向我分局出面提出听证申请,我分局于2022926日受理,并于20229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告知你公司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及相关权利义务20221011日,我分局按时举行了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会上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希望对你公司免于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

     听证会上你公司共提出几下几点认为可以对你公司免于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

1、你公司取得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经过验收;

220228月我分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之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

3、你公司具体负责人20211110日进行了变更,新负责人刚接手公司时间较短,对公司情况尚不熟悉;

针对你公司陈述的理由,经我分局审议认为:

1、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手续及环保设施经过验收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环保手续完善不代表企业发生环境污染行为时,可以作为免于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抗辩理由,因此对于第1点陈述理由,我分局不予以采纳;

2、关于你公司第2点理由,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50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因此对于底点不进行重复考虑;

3、关于第3点,首先你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时间为20211110日,至现场检查时已经十个月时间,即新的负责人接手公司已经十个月时间,公司也在新负责人的主持下生产了10个月。配料车间沥青储罐区在你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属于重要的环节,十个月时间未发现沥青加热废气无组织排放属于你公司管理上存在失误。因此对该点理由我分局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在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83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415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责令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伍佰元整(2415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昆明顺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昆明顺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共贰拾陆万壹仟伍佰元整(2615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生环改[2022]8号)为准。

(二)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共贰拾陆万壹仟伍佰元整(261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