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3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34号
当事人名称: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98X9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裱镇下禄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谷正彦
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6月29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雨水总排口进行取样监测。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于2022年7月8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2]WZF080号),参照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表8雨水排放口基本情况表,雨水排放口受纳水体为禄裱河,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为III类,监测结果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III类水评价:雨水外排口pH值为4.23,超出标准范围;总磷浓度1.62mg/L,超标7.10倍;氨氮浓度8.306mg/L,超标7.31倍;氟化物浓度97.3mg/L、超标96.3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7月28日向我分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你公司该陈述申辩书主要理由为:1、执行标准不严谨,处罚依据不适当;2、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氟硅酸泄露,主观无故意,为意外事故;3、积极整改,影响较小。4、疫情之下,资金紧张。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8日采取谈话做笔录的方式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你公司着重强调了2022年6月29日检查期间你公司已停产十多天,造成雨水中污染物超标的原因是你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在项目施工时,施工人员踩踏到氟硅酸输送管道(非金属管),造成管道接头破裂,管内残存氟硅酸从裂口外泄。而第三方施工人员不知氟硅酸化学性能,故未上报,造成雨污混流。你公司并无故意排放水污染物的主观故意。
经我分局审查认为:
1、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2]WZF080号)、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表8雨水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及你公司陈述,你公司雨水排放口受纳水体为禄裱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作为处罚依据,与本案实际情况相符。而禄脿河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为III类,监测结果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III类水评价,并无不当;
2、你公司自检结果显示正常,但2022年6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内部排口进行取样,结果显示氟化物、总磷、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均超标,你公司陈述化验检测方法有误,导致结果失真;另你公司第三方原因造成设施破裂,你公司未及时发现,导致残存氟硅酸泄露,这是你公司管理存在问题,不认定为意外事件;
因此,你公司上述两点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我分局对你公司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认定,我分局不予采纳。
3、关于你公司陈述因为疫情原因经营困难、造成社会危害轻微、积极整改、积极配合调查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35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43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715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壹仟伍佰元整(2715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生环改〔2022〕7号)为准。
(二)对你公司雨水排放口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壹仟伍佰元整(271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