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56号

发布时间:2022-10-26 18:10 浏览次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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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256

当事人名称: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50D

地址: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双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晓波

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91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用于暂存尾矿的场地面积约有500平方,在尾矿库回水池旁堆存约300吨尾矿。据现场负责人介绍,由于尾矿库已接近库容,公司将尾矿库内的尾矿挖出暂存在回水池旁空地上晾晒后,计划拉回厂里重新用于生产。经现场核实,用于暂存尾矿的场地只是简单的用防雨布铺了一部分,底部和周边没有完善的防渗漏措施;未建设大棚,也未进行覆盖,也没有建设暂存区域的截排水沟和雨水收集池,没有相应的防流失、防扬洒措施。暂存的尾矿为公司15万吨铁矿选矿后产生的尾矿,属于一般工业固废。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1份、现场拍摄照片1、影像资料1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我分局于202210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6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撒、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及《昆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决定如下:

(一)对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元整(19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元整(19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