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63号

发布时间:2022-10-28 10:31 浏览次数: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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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163

当事人:安宁市金方街道小罗白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5301815688485140

经营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朝阳路13

法定代表人颜春萍              

身份证号码:********

20228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市金方街道小罗白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现场检查。该卫生服务站负责人颜春萍陪同检查。当场发现药房内贰包零贰卷的纱布绷带(规格型号:80cm*600cm,数量5卷,生产批号:20200803,生产日期:2020810日,失效日期:202289日)超过失效日期,数量共计12卷;口腔诊室内红蜡片(生产产家:上海荣祥齿科材料有限公司,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1733日,生产批号:17C301,有效日期:202202)壹盒超过有效日期。经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过期失效的纱布绷带和红蜡片。

   经查,该卫生服务站购进纱布绷带和红蜡片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12卷过期的纱布绷带是2020914日从云南宏玺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进价是2.40/卷,售价是3/卷,货值金额36元。红蜡片是2020108日从云南华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进价是12/盒。该卫生服务站因做假牙过程中使用红蜡片,故没有销售价格。按购进价格计算,1盒过期的红蜡片货值金额是12元。过期的纱布绷带和红蜡片的货值金额共计是48元。该卫生服务站没有使用过过期失效的纱布绷带和红蜡片,故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82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3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书证

2. 2022823日,执法人员下达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28)12页、《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228号)11、《送达回证》11页,证明执法人员扣押过期医疗器械情况的书证。

3. 2022823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民身份证》复印件共33,证明当事人合法资质情况的书证。

4. 2022823日,云南宏玺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复核出库单(随货同行)11,证明当事人购进纱布绷带价格情况的书证。

5. 202282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1《送达回证》11,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询问情况的书证。

6. 2022824日,《询问笔录》14页,证明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违法情况的书证

7. 2022824日,当事人提供的红蜡片供货方《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云南华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送货及对账确认单》复印件共44页,证明当事人查验红蜡片供货方资质及购进价格的书证

8. 2022824日,当事人提供的纱布绷带供货方《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电脑系统查询纱布绷带截图照片共44页,证明当事人当事人查验纱布绷带供货方资质及未销售过过期纱布绷带情况书证

9. 2022913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认识情况的书证。

10. 202292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安市监延强决〔202225)11页、《送达回证》1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情况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013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2-14,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鉴于安宁市金方街道小罗白社区卫生服务站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过期医疗器械的进货来源,未使用过期的卷纱布绷带和红蜡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七)31)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以上10组证据2229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2纱布绷带(规格型号:80cm*600cm、失效日期:202289日)和1盒红蜡片(净含量:250g、有效日期:202202);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