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69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69号
当事人:安宁张永武中医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MRN0G99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建设街23幢57号
经营者:张永武
身份证号码:***********
2022年8月23日,安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宁张永武中医诊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医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诊所药柜中发现标识中药材的包装里装有黄柏、人参、荷叶等19种中药材而现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现场还发现药柜中刘寄奴、马尾黄连、石楠藤3包已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以及阿胶龟鳖胶块6盒(食品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发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2-6号)及《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2〕2-6号)依法进行了扣押,并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2-6号),并留有送达回证。2022年8月29日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不明渠道购进中药材、使用假药、劣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向无经营资质、无票据的供货商购进了黄柏、人参、荷叶等19种中药材及阿胶龟鳖胶块6盒(食品级),总共货值金额为2400元,其中用于诊所使用的19种中药材,使用后获利400元;阿胶龟鳖胶块6盒(食品级)作为中药饮片使用后获利150元;另刘寄奴、马尾黄连、石楠藤3包已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购进货值150元,使用后获利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8月23日,《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2022年8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经营户的主体资质以及该店负责人为张永武的事实;
3、2022年8月23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财务清单》1份2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事实;
4、2022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在该诊所查获处方签1份1页,证明该诊所非药品(食品级阿胶龟鳖胶块)冒充药品使用的事实;
5、2022年8月23日,《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事实;
6、2022年8月30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承认在经营诊所时涉嫌不明渠道购进中药材、使用过期中药饮片、非药品冒充药品使用的事实;
7、2022年8月23日,《安宁张永武中医诊所处方笺》1份17页,证明当事人使用了不明渠道购进的中药材、过期中药饮片的事实。
以上7组证据共12份33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6-6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及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不明渠道购进中药材、使用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积极如实回答问题,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合法、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及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从不明渠道购进中药材及使用假药、劣药的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使用假药的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没收不明渠道购进的中药材19个品种(16.93kg):马齿苋0.485kg、炒蒲黄1.35kg、桑椹子0.71kg、荷叶0.56kg、红景天0.58kg、虫退0.245kg、白花蛇舌草0.915kg、乌蛸蛇0.49kg、波扣0.395kg、山奈1kg、炒厚朴0.545kg、生地炭0.54kg、黄柏2kg、果杞1kg、苇根0.345kg、胆南星3.5kg、罗汉果0.9kg、海龙0.52kg、人参0.85kg;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3个品种(2.63kg)其中石楠藤1.03kg、刘寄奴1kg、马尾黄连0.60kg;没收阿胶龟鳖胶块6盒(食品级);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玖拾元正(¥590.00元);
4、对不明渠道购进中药材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
5、对使用假药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00元);
6、对使用劣药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0元);
以上3、4、5、6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拾万零伍佰玖拾元正(¥10059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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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