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72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72号
当事人:安宁白乡百味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P7M5X0R
住所(住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屯小区商铺9幢4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2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屯小区商铺9幢4号的安宁白乡百味小吃店进行现场监督抽样检验。现场抽取了当事人正在加工销售的油条,送检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于2022年8月29日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No:YCCJ2222210),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实测值为376mg/kg(标准指标≤1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抽检检验结论无异议。2022年9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1-74号),经营者李金莲于当日到连然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203室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原料购进凭证及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加工制作该批次油条共1.5kg,抽检样品0.6kg后,剩余0.9kg油条已全部售完。该批次油条成本为5元/kg、售价为10元/kg,故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共计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8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抽样的事实;
2、2022年8月29日,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YCCJ2222210)1份4页,证明当事人加工制售的该批次油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2022年9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告知并向当事人送达抽样检验结果、当事人加工该批次油条已售完的事实;
4、2022年9月19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经营者李金莲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5、2022年9月19日,《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1-74号)1份1页、《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以上5组证据,共12份19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7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构成“加工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加工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及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元伍角正(¥7.50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伍仟零柒元伍角正(¥5007.5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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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