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宝XXXXXXXXXXXX诊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1-01 11:05 浏览次数: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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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21019175630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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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云南宝XXXXXXXXXXXX诊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安宁市人民政府连然

街道办事处新发小区XX幢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05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詹道XX;性

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XXXXXXXXX80Y;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号:PDY0XXXXXXXXXXXXXX2112):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9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晋XX、李XX、詹XX),门诊日志复印件,处方笺(晋

XX)复印件,詹XX《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现场照片3张,摄像1份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

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X


王X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5

25011422002


2022年10月19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2022年10月1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