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XX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1-01 11:07 浏览次数: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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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20916091304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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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付XX(性别:男;身份证号:530XXXXXXXXX712;民族:汉族;住址:安宁市欣和

雅苑***号;联系电话:135XXXXXX582):






  本机关于20220916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2022年9月15日付XX未取得处方权

在安宁XXXX诊所独立为患者坐诊并开具处方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付XX、李XX、段XX、李XX)、现场检查照片6张、

摄像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付XX《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

书》复印件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付XX《身份证》复印件、付XX开具的15张处

方笺复印件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X


李X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5

YKM38789


2022年9月16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2022年9月16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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