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康XXXXXXXXXXXX门诊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医罚﹝2022﹞08号 被处罚人(单位):云南康XXXXXXXXXXXX门诊部(地址:安宁市太平街道和平路8号时代贸港X区4栋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X90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XX;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XXXXXXXXXXYN2B;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PDY0XXXXXXXXXXXXXXXX10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任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王XX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并开具处方。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王XX、吕XX)、吕XX《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王XX《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9月24日门诊日志复印件、2022年9月24日袁XX处方笺复印件、该机构9月排班表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8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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