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1-01 11:10 浏览次数: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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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21017144823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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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王XX;性别:男;身份证号:532XXXXXXXXXXX932;民族:汉族;地(住)址:安宁

市太平新城街道XX酒店;联系电话:158XXXXXX743:




  本机关于20221017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王XX未取得处方权为患者独立坐

诊并开具处方。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王XX、吕XX),现场照片3张,云南康XXXXXXXXX门诊部2022年9月医生排班表复印件,门诊日志复印件,袁XX处方笺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王XX《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X


王XX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5

25011422002


2022年10月17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2022年10月17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