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60号

发布时间:2022-11-01 11:20 浏览次数: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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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260

当事人名称:云南恒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YYX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和谐家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熙晋

云南恒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7261430分至7271000分,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拆迁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拆迁场地内构建筑物由公司负责。经查,公司于20227241930分,对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消防水池和工业用水拆迁前,将废水抽出通过雨水沟排入外环境。2022726日上午公司对水池进行拆除时,水池存有废水约400m³,废水通过厂区围墙渗流至围墙外雨水沟,流入外环境。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排入外环境的水体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为:PH3.57,总磷:583mg/L,氟化物:1.10×103mg/L;南侧渗漏点PH3.14,总磷:916mg/L,氟化物:3.63×103mg/L公司外排废水呈酸性,排入云南省福雅新材料有限公司建筑用地。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监测报告(安环监〔2022WZF097号)1份、现场照片1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规定。

我分局于202210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7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20221014日向我分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为:1.2019年疫情爆发以来,你公司已连续三年的亏损让公司处捉襟见肘;2.此拆迁工程你公司已亏损1700多万元;3.此次废水渗流围墙外,是因为水管爆裂,外流量少,约200m³,你公司无主观故意。且问题发生后,你公司已积极完成封堵整改。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突然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见光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昆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昆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 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4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4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恒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恒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