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70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70号
当事人:安宁杨虹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NRFF290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吾悦广场A幢1023号商铺
经营者:杨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镇******
2022年9月15日14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吾悦广场A幢1023号商铺的安宁杨虹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215-453018117D2112,有效期至2024年4月18日)。在当事人三楼输液处置室内柜子上发现:洪达牌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52个,规格为0.45mm×13.5mm,生产日期为2013年3月2日,失效日期为2015年2月;赛华牌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51个,规格为0.7mm(22G),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使用期限二年;赣发牌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40个,规格为0.55mm×19mm,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失效日期为2022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1-107号),对上述医疗器械依法进行扣押;同时下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1-107号),并于2022年9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5日在当事人三楼输液处置室内查获的52个洪达牌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51个赛华牌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40个赣发牌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均为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使用记录,且不单独收取针头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因洪达牌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赛华牌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的进货票据超过两年已销毁,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赣发牌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是当事人于2021年3月11日从云南集申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进价是每个0.2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超过2022年9月10日的效期后的使用记录,故货值金额是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9月15日,《现场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1-107号)1份2页,《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2〕1-107号)1份1页,共4份7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书证;
2.2022年9月15日,《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1-107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2022年9月16日,《询问笔录》1份4页,共3份6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3. 2022年9月16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4. 2022年9月16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5. 2022年9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医疗器械经销商云南集申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当事人通过证照齐全的经销商购进医疗器械的书证;
6. 2022年9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云南集申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赣发牌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时间、数量及进价的书证;
7. 2022年9月16日,当事人签订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知悉并接受电子送达至其指定的即时通讯账号的书证。
以上7组证据,共17份20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局于2022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107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且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洪达牌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52个、赛华牌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51个、赣发牌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40个;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缴财政。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