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5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59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三明鑫疆磷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888Q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鸣矣河小新桥候家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兴江
云南三明鑫疆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10月5日上午12:11时许,接到群众举报: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接天石(三姊妹山)嘉华公司采石场废弃采坑倾倒有大量工业废渣。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罗利昆于2022年10月1日18:50至21:21时期间从你公司大高山联选厂场地上运至嘉华公司采石场废弃采矿坑进行倾倒的工业废渣,拉运共计36车,合计1010.2吨。你公司未对罗利昆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九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 :“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94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47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三明鑫疆磷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三明鑫疆磷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柒仟元整(24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柒仟元整(247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