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6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63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三明鑫疆磷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888Q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鸣矣河小新桥候家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兴江
云南三明鑫疆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10月9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至尾矿库下方时,尾矿库外排洪涵管有水排出,环境执法人员顺着水逆流方向进行排查时发现:尾矿库内南侧建有一条排水沟通向库外排洪沟,现场检查时有水从库内排入排洪沟。库内流出的水通过排洪沟流经约200米后,流入排洪涵管流出厂界外。环境监测人员现场对尾矿库内排水沟排入排洪沟的水、尾矿库内排水沟的水、尾矿库外排洪涵管出口的水进行了采样。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2年10月17日出具的(安环监[2022]WZF172号)监测报告显示:总磷分别为1110mg/L、1040mg/L、996mg/L。2022年10月18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尾矿库内排水沟与排洪沟之间的排水口已封堵,现场无水外排。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安环监[2022]WZF172号)监测报告》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10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6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三明鑫疆磷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三明鑫疆磷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肆万贰仟元整(54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肆万贰仟元整(542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