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74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74号
当事人:安宁友益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181600145902
住所(住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新发村4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开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嵩明县杨林镇*********
2022年7月25日,我局接到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受理编号)YNKM2022071306129572号,反映内容“我于2022年7月12日晚在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宝兴社区新发村39号一家便利店(没有名字)花费4.5元购买了一瓶啤酒,发现啤酒已经过期2个月。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商家进行查处。”根据群众反映内容,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徐雷、唐跃华依法对位于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新发村40号的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过期食品;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相关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从燕京啤酒安宁总代理处购进5件(458ml×12瓶/件)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25日,保质期为:365天的燕京啤酒到店销售,每件进货价为36元,销售价为54元,当事人于保质期内销售了57瓶,超过保质期3瓶,当事人自己饮用了2瓶,2022年7月12日销售了1瓶。货值金额为4.5元,当事人共获利1.5元,故违法所得为1.5元。当事人无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7月25日,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受理编号:YNKM2022071306129572)(原件)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
2、2022年7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副食店现场检查情况;
3、2022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原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接受询问的时间、地点;
4、2022年7月30日,投诉人通过微信把自己所购买的燕京啤酒(精品鲜啤)图片发送给执法人员(打印件)1份1页,证明投诉人所购买的燕京啤酒(精品鲜啤)已超过保质期;
5、2022年8月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6、2022年8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
以上7组证据共8份10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8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的实际情况,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 (1)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伍角正(¥1.5元);
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00元);
以上2、3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叁仟零壹元伍角正(¥3001.5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28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