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75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75号
当事人:安宁月华副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Q650Q0F
住所(住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新发小区10幢8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方月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
2022年8月24日,我局接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530181002022082404088938),举报内容:“2022年8月24日上午8:26分何先生来电反映安宁市宝兴庄连然街道办事处新发小区10幢80号的月华副食品店销售过期食品、饮料等,请市场监管调查处理。”。根据举报,2022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新发小区10幢80号的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有不同规格、不同批次超过保质期的方便面22袋(桶);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相关材料。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批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场对该批过期方便面实施了扣押,并现场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1-3号)及《物品清单》(安市监物清[2022]1-3号)。
经查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4日,从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新发小区一家不知名称的批发店购进6个不同规格、批次的方便面到店销售,其中:1、“康师傅麻辣牛肉面”(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8日、保质期6个月、净重量103克)进了一件(24袋),进货价54元一件,销售了12袋,销售价每袋3元。2、“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1日、保质期6个月、净重量159克)进了一件(12桶),进货价48元一件,销售了9桶,销售价每桶6元。3、“康师傅麻辣排骨面”(生产日期2021年3月29日、保质期6个月、净重量112克),进了一件(12桶),进货价42元一件,销售了10桶,销售价每桶4.5元。4、“康师傅小米辣泡椒牛肉面”(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0日、保质期6个月、净重量109克)进了一件(12桶),进货价42元一件,销售了10桶,销售价每桶4.5元。 5、“康师傅泡椒牛肉面”(生产日期2021年2月8日、保质期6个月、净重量145克)进了一件(12桶),进货价48元一件,销售了10桶,销售价每桶6元。6、“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2021年8月19日、保质期6个月、净重量122克)进了一件(12桶),进货价42元一件,销售了11桶,销售价每桶4.5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378元,当事人共获利78元,故违法所得为78元。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8月2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530181002022082404088938)(原件)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
2、2022年8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副食店现场检查情况;
3、2022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1-3号》、《物品清单》《安市监物清[2022]1-3号》、《送达回证》(原件)3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的过期食品实施了扣押;
4、2022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原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接受询问的时间、地点;
5、2022年8月2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6、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以上7组证据共10份12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7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的实际情况,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 (1)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方便面:(1)、“康师傅麻辣牛肉面”12袋、(2)、“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3桶、(3)、“康师傅麻辣排骨面”2桶、(4)、“康师傅小米辣泡椒牛肉面”2桶、(5)、“康师傅泡椒牛肉面”2桶、(6)、“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1桶;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捌元正(¥78.00元);
4、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00元);
以上3、4项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叁仟零柒拾捌元正(¥3078.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