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76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76号
当事人:安宁付杰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NNP6354
住所(住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东湖农产品交易市场10幢A-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付友银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四川省岳池县***********。
2022年8月9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对安宁付杰副食店销售的原味炒瓜子进行了抽样,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2年9月6日、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220230172139009C,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ɡ/100ɡ;标准指标:≤0.80;实测值:1.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27-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检验报告结论,2022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东湖农产品交易市场10幢A-8号商铺的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不合格的原味炒瓜子已被当事人销售完毕。
经查:2022年7月25日,当事人从昆明骏骐干菜批发市场志祥炒货经营部购进25公斤原味炒瓜子到店销售,每公斤进价为12元,销售价为1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炒瓜子货值金额为375元,当事人共获利75元,故违法所得为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8月9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DCZXNJM225301810033号(原件)1份1页,证明抽样的数量、时间、地址、人员;
2、2022年9月6日、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20230172139009C,(原件)1份4页;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原味炒瓜子经抽检为不合格;
3、2022年8月9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DCZXNJM225301810031-0035号(原件)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如对抽样过程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2022年9月9日,《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告字(2022)1-3号)、《送达回证》(原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将检验结果告知并送达当事人;
5、2022年9月9日,现场笔录(原件)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当事人副食店的现场检查情况;
6、2022年9月23日,《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1-10号)、《送达回证》(原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已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的时间、地点;
7、2022年9月23日,询问笔录(原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原味炒瓜子的事实;
8、2022年9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
以上8组证据共15份18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1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且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及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的实际情况,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伍元正(¥75.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1、2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伍仟零柒拾伍元正(¥5075.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