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92号

发布时间:2022-11-14 11:23 浏览次数:75
字号:[ ]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2022192

当事人:安宁味鲜源工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92874709T

许可证编号:SC10153018115143            

经营场所:安宁市县街街道下元良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庆文                      

身份证件号码:*********               

2022628日、202274局执法人员收到关于当事人生产的儿童钙面、排骨面相关投诉举报。举报称儿童钙面的配料表以及营养成分表中并无含钙物质及对钙物质含量的标注;排骨面印有排骨图片,配料表中未发现添加有排骨配料,涉嫌误导消费者。20227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下元良村安宁味鲜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负责人朱庆元陪同下检查了当事人的生产台账、销售台账。2022713日执法人员《询问通知》(安市监询通〔20224-10),并留有送达回证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儿童钙面、排骨面,实际未添加与商品名称相符的配料。当事人2022116日生产并出厂销售排骨面(800g/把)24件(30/件);202251日生产,58日出厂销售儿童钙面(450g/把)13件(50/件);2022611日生产,2022613日出厂销售排骨面(800g/把)10件(30/件),排骨面(1kg/把)20件(20/件)。故已销售的产品总额为:排骨面(800g/把)1020把、排骨面(1kg/把)400把、儿童钙面(450g/把)650把。当事人202277日启动召回机制2022930日提供召回清单,共召回排骨面(800g/把)716把;排骨面(1kg/把)386儿童钙面(450g/把)250把。销售价格为排骨面(800g/把)4元每把;排骨面(1kg/把)5元每把;儿童钙面(450g/把)2.2元每把。成本为:排骨面(800g/把)3.70元每把;排骨面(1kg/把)4.65元每把;儿童钙面(450g/把)1.95元每把。货值金额为7510元,未召回产品违法所得为196.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74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函27;《举报信》13证明局执法人员依法受理涉及当事人投诉举报事实

2202274日,《现场检查笔录》12,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处理涉及当事人相关产品投诉举报的事实;

32022713日,执法人员送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4-10号)11,《送达回证》11页,《询问笔录》13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事实

42022713日,当事人提供朱庆文身份证复印件11页,健康证复印件11,《营业执照》复印件11,《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事实

52022713日,当事人提供委托书11,朱庆元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单位负责人朱庆元协助调查事实

62022713日,当事人提供排骨面、儿童钙面的出厂记录复印件33页、销售台账复印件33页、销售单复印件3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排骨面、儿童钙面数量和销售数量吻合的事实;

72022930日,当事人提供召回产品清单11页,证明当事人召回部分排骨面、儿童钙面的事实。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02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20224-21),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意见,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以上7组证据共2335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陆元壹角正¥196.10

以上12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佰玖拾陆元壹角正(¥5196.10),上缴财政。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