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6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64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皓惍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32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草铺镇320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平
安宁皓惍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10月17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石材原料堆场内堆存有机制砂1000m3,碎石1500m3未进行覆盖,总计约810m2。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10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6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2022年11月6日向我分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为:1.新建成2条HZS180混凝土生产线,现尚处于试生产阶段。因此原材料堆场配套设施尚未完备,该批次砂石料为临时堆放,非长期行为。现已对堆场进行完全覆盖,加装喷淋设施和雾桩,并计划加装顶棚,现已在加工制作中。2.建章立制,定岗定人负责环保,以杜绝污染环境行为。3.由于受疫情的持续影响,房地产市场萎靡不振,你公司作为小微民企面临诸多困难,生产经营举步维艰。鉴于你公司系初犯偶犯,态度端正,积极整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保证今后绝不再犯,恳请予以减轻处罚。
经我分局审议认为:
关于你公司陈述和申辩理由,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68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7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35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皓惍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皓惍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35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