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65号

发布时间:2022-11-16 11:34 浏览次数: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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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265

当事人名称:张杰

身份号码532***********1797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新城雅苑

当事人张杰

张杰(以下简称)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1017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到位于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麒麟村委会下麒麟村,发现正在焚烧含有废塑料、废海绵等垃圾,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大量烟尘及刺鼻气味经查:当事人202210 17日上午7:00时许因当天天气太冷,将废弃塑料制品、废海绵制品、滤芯器等垃圾点燃用于取暖,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了烟尘及刺鼻气味。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影像资料1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10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6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张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张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