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6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66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信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Q40X
地址: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常里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泽永
安宁信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11月1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现场在进行家具打磨、拼装、包装及喷漆作业。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持有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0181MA6K30Q40X001Q,有效期限: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至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7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 :“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1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55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信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信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