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6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62号
当事人名称:罗利昆
身份证号码:530***********1212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接天石(三姊妹山)
负责人:罗利昆
罗利昆(以下简称“你”)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10月5日上午12:11时许,接到群众举报: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接天石(三姊妹山)嘉华公司采石场废弃采坑倾倒有大量工业废渣。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你将云南三明鑫疆磷业股份有限公司无偿赠送于你的30万t/a磷尾矿及低品位磷矿再选工程项目(浮选)产生的工业废渣倾倒在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接天石(三姊妹山)嘉华公司采石场废弃采坑,共计1010.2吨,倾倒地点未采取“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10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6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在2022年10月31日向我分局提出减免申请,申请我单位对你拟做出的处罚金额予以减免。主要申请理由为:1、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深刻认识到对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2、家庭困难,父母均为农村无社保年迈老人,膝下还有二个未成年孩子要抚养;3、由于疫情影响就业难,个体户经营困难一直处于亏损,不能自负盈亏;
经我分局审议认为:你陈述你因为疫情原因就业困难、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家庭经济困难负担较重的申请减免理由。我分局在前期调查及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66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鉴于我分局已经考虑并适用了上述裁量因素,因此对于你的申请减免理由,不予重复考虑及适用。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撒、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84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368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2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罗利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罗利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贰佰元整(147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贰佰元整(1472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