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96号

发布时间:2022-11-30 15:33 浏览次数: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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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196

当事人:安宁哲硕饵块加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PXML550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千户庄平顶山培训站围墙旁弘宇果蔬养殖园内

经营者:李俊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址:云南省贵州省兴义市***********

2022915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工作人员安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千户庄平顶山培训站围墙旁弘宇果蔬养殖园内的安宁哲硕饵块加工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抽检当日生产的饵丝,抽样基数为400kg,抽样数量为3kg单价是3.5/kg。经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22101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3811)显示,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625,单项判定:不合格,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1018日,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CZXMX225301810005)、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3811)送达到当事人,依法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228号),当日在当事人加工经营现场未发现2022915日生产的饵丝和有关山梨酸及其钾盐的添加剂。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20221018日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于20221021日对当事人作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饵丝的行为。2022915日当事人生产的400kg饵丝,当天抽检使用了3kg,剩余397kg已全部销售给农贸市场商户。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饵丝生产成本为3/kg,售价为3.5/kg,故货值金额为14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915《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2页、现场抽检图片1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饵丝进行现场抽检的书证;

2.20221013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CZXMX2253018100051120221012《检验报告》(NO:20223811)14证明抽样的饵丝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

3.20221018《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2页、《送达回证11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1现场检查图片11页,证明执法人员将抽样检验结果送达到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书证

4.20221018《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228号)11页及《送达回证1120221021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5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进一步调查及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饵丝的事实

5.2022102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书证;

6.20221021日当事人提供的李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负责人身份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11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220),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6组证据共1423页已记录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饵丝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饵丝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2.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7800.00元)。

以上12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