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201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201号
当事人:安宁淋凤副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PA4NR3U
经营场所:云南省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玉龙湾正大门北侧路边房屋一间
经营者:粟深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2022年10月3日,太平新城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社区工作人员反映称位于太平新城街道阳光城·文澜公馆供应点的副食品商户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现场陪同检查。现场检查该供应点营业主体为安宁淋凤副食品经营部,持有效《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该供应点处于太平新城街道阳光城·文澜公馆大门入口处正对的花园内,用纸箱成排摆放商品,经执法人员现场筛查,发现其商品中有26种64袋(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包含:海天蚝油(规格1kg)5瓶,生产日期2021/9/12,保质期12个月,有效期至2022/9/12;张氏建林水腌菜(规格1kg)2袋,生产日期2021/6/5,保质期12个月,有效期至2022/6/5;新平腌菜(规格908g)1袋,生产日期2021/7/16,保质期12个月,有效期至2022/7/16;喜之郎果肉果冻(规格200g)3个,生产日期2021/12/15,保质期9个月,有效期至2022/9/15;喜之郎可吸果冻(规格150g)1个,生产日期2021/8/9,保质期12个月,有效期至2022/8/9;老灶煮花生(规格186g)2袋,生产日期2021/10/2,保质期12个月,有效期至2022/10/22;香辣金针菇(规格55g)3袋,生产日期2021/12/3,保质期10个月,有效期至2022/10/3;咚咚热血方刚(规格80g)1袋,生产日期2022/4/18,保质期5个月,有效期至2022/9/18;真巧蛋卷(规格100g)1袋,生产日期2021/7/9,保质期9个月,有效期至2022/4/9;金磨坊(规格90g)1袋,生产日期2022/4/24,保质期120天,有效期至2022/8/24;麻辣豌豆(规格100g)2袋,生产日期2021/6/1,保质期6个月,有效期至2022/12/1;手抄猪耳(规格65g)1袋,生产日期2021/7/14,保质期8个月,有效期至2022/2/14;咚咚炭烧凤爪(规格40g)2袋,生产日期2022/1/2,保质期9个月,有效期至2022/10/2;咚咚香菇菌(规格12g)1袋,生产日期2021/12/14,保质期9个月,有效期至2022/9/14;山椒牛肉(规格52g)1袋,生产日期2021/7/1,保质期9个月,有效期至2022/4/1;草莓味蛋糕(规格120g)2袋,生产日期2022/5/9,保质期90天,有效期至2022/8/9;烤珍珠蛋糕(规格105g)1个,生产日期2022/4/8,保质期90天,有效期至2022/7/8;切片面包(规格120g)2袋,生产日期2022/6/4,保质期90天,有效期至2022/9/4;蛋糕吐司(规格100g)1袋,生产日期2022/4/12,保质期3个月,有效期至2022/7/12;双汇香辣香肠(规格35g)19个,生产日期2022/6/12,保质期90天,有效期至2022/9/23;双汇台式烤香肠(规格38g)1个,生产日期2022/5/9,保质期90天,有效期至2022/8/9;双汇泡面搭档(规格70g)1个,生产日期2022/2/23,保质期120天,有效期至2022/6/23;益达口香糖(规格56g)1瓶,生产日期2021/6/6,保质期15个月,有效期至2022/9/4;士力架(规格35g)3条,生产日期2022/3/2,保质期42周,有效期至2022/10/2;士力架(规格51g)5条,生产日期2021/11/12,保质期42周,有效期至2022/9/12;士力架(规格70g)1条,生产日期2021/11/2,保质期42周,有效期至2022/9/2。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5-2号),扣押现场发现的共26种64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当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2〕5-2号)。2022年10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5-14号),2022年10月5日上午,我局太平新城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销售记录、退款记录等复印件留为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日开始作为供应商供应生活必需品给阳光城·文澜公馆小区,所供货物均为当事人从其仓库中搬运出来销售,由于货品杂多,当事人仅能提供安宁上周副食店的11种食品进货清单,其余商品不能提供相关进货查验记录及票据凭证。
经查,当事人共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153袋(个),其中已销售89袋(个),包括:海天蚝油,(1kg)5瓶,购进单价为8.4元,销售单价为10元;张氏建林水腌菜(1kg)2袋,购进单价为4.2元,销售单价为5元;新平腌菜(908g)1袋,购进单价为4元,销售单价为5元;喜之郎果肉果冻(200g)9个,购进单价为3元,已销售6个,销售单价为4元;喜之郎可吸果冻(150g)1个,购进单价为1.7元,销售单价为2.5元;老灶煮花生(186g)2袋,购进单价为6.1元,销售单价为7元;香辣金针菇(55g)3袋,购进单价为2.1元,销售单价为3元;咚咚热血方刚(80g)4袋,购进单价为2.9元,已销售3袋,销售单价为4元;真巧蛋卷(100g)1袋,购进单价为3.1元,销售单价为4元;金磨坊(90g)1袋,购进单价为3.1元,销售单价为4元;麻辣豌豆(100g)2袋,购进单价为2.1元,销售单价为3元;手抄猪耳(65g)1袋,购进单价为5.9元,销售单价为7元;咚咚炭烧凤爪(40g)5袋,购进单价为2.2元,已销售3袋,销售单价为3元;咚咚香菇菌(12g)1袋,购进单价为0.8元,销售单价为1元;山椒牛肉(52g)1袋,购进单价为5.8元,销售单价为7元;草莓味蛋糕(120g)2袋,购进单价为4.1元,销售单价为5元;烤珍珠蛋糕(105g)1个,购进单价为3.8元,销售单价为4.5元;切片面包(120g)2袋,购进单价为3.99元,销售单价为5元;蛋糕吐司(100g)1袋,购进单价为6.43元,销售单价为7元;双汇香辣香肠(35g)52个,购进单价为0.85元,已销售33个,销售单价为1元;双汇台式烤香肠(38g)1个,购进单价为0.85元,销售单价为1元;双汇泡面搭档(70g)30个,购进单价为2.18元,已销售29个,销售单价为3元;益达口香糖(56g)1瓶,购进单价为8.7元,销售单价为11元;士力架(35g)6条,购进单价为2.5元,已销售3条,销售单价为4元;士力架(51g)6条,购进单价为3.5元,已销售1条,销售单价为5元;士力架(70g)12条,购进单价为4.4元,已销售11条,销售单价为7元。综上,当事人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510元。
2022年10月3日,当事人共进行了72笔交易,当天,部分购买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消费者要求退款,当事人销售包含过期食品的单数为25笔,截至2022年10月12日,当事人已全部退赔,其中23笔通过微信退款,另2笔通过现金退款,共退赔3067元,因此当事人已无违法所得。
由于疫情期间供货点需求多,当事人库存的商品都已经搬到了现场,其过期食品10月3日已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仓库里面已经无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9月26日,《安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近期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1份2页,《关于划定昆明市西山区和安宁市高、中、低风险区的通告》(昆应疫指通〔2022〕)63号)1份1页,太平新城街道静态管理时间的通告3份3页,《太平新城街道9·25疫情防控重点区域布防情况表》1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于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及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内的书证;
2. 2022年10月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图片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书证;
3. 2022年10月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5-2号)1份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2〕)5-2号)1份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现场扣押的书证;
4. 2022年10月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5-14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2022年10月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书证;
5. 2022年10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的书证;
6. 2022年10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上周副食店供货情况统计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从安宁上周副食店进货情况的书证;
7. 2022年10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淋凤副食品经营部2022年10月3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小票1份4页,安宁淋凤副食品经营部2022年10月3日已售未超保质期食品小票(共47张)1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书证;
8. 2022年10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淋凤副食品经营部过期食品退赔统计表”,退赔微信支付截图复印件19份19页,证明截止2022年10月5日当事人对买到过期食品的消费者进行退赔的书证;
9. 2022年10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微信退赔的转账截图4份4页,及《申请书》1份2页,证明截至2022年10月12日当事人已将涉及过期食品的25笔交易全部退赔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5-16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写明陈述申辩意见的《申请书》,认为我局应当在告知的处罚金额基础上部分减轻处罚,其陈述申辩理由有二:一是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已将销售的包含过期食品的交易全部退还,共计3067元;二是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说明,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决定对其陈述申辩意见内容予以采纳。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5-17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期间届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指行为,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发生在2022年“9·25”疫情期间,当事人作为被封控小区的指定物资供应点,未严格把关食品质量,过期食品的种类多,对群众在疫情管控期间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恶劣影响,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和疫情防控期间的舆论影响,同时也考虑到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查处,且截至2022年10月12日已将包含过期食品的25笔交易全部退赔。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4.(2)、5. 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考虑当事人的从轻情节的同时,对当事人作从重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9组证据共43份59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共26种64件食品,包括:海天蚝油(1kg)5瓶;张氏建林水腌菜(1kg)2袋;新平腌菜(908g)1袋;喜之郎果肉果冻(200g)3个;喜之郎可吸果冻(150g)1个;老灶煮花生(186g)2袋;香辣金针菇(55g)3袋;咚咚热血方刚(80g)1袋;真巧蛋卷(100g)1袋;金磨坊(90g)1袋;麻辣豌豆(100g)2袋;手抄猪耳(65g)1袋;咚咚炭烧凤爪(40g)2袋;咚咚香菇菌(12g)1袋;山椒牛肉(52g)1袋;草莓味蛋糕(120g)2袋;烤珍珠蛋糕(105g)1个;切片面包(120g)2袋;蛋糕吐司(100g)1袋;双汇香辣香肠(35g)19个;双汇台式烤香肠(38g)1个;双汇泡面搭档(70g)1个;益达口香糖(56g)1瓶;士力架(35g)3条;士力架(51g)5条;士力架(70g)1条;
3.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正(¥9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一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