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201号

发布时间:2022-12-05 14:26 浏览次数: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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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201

当事人:安宁淋凤副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PA4NR3U

经营场所云南省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玉龙湾正大门北侧路边房屋一间

经营者:粟深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2022103日,太平新城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社区工作人员反映称位于太平新城街道阳光城·文澜公馆供应点的副食品商户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现场陪同检查。现场检查供应点营业主体为安宁淋凤副食品经营部,持有效《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该供应点处于太平新城街道阳光城·文澜公馆大门入口处正对的花园内,用纸箱成排摆放商品,经执法人员现场筛查,发现其商品中有2664袋(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包含:海天蚝油(规格1kg5,生产日期2021/9/12,保质期12个月,有效期至2022/9/12;张氏建林水腌菜(规格1kg2,生产日期2021/6/5,保质期12个月,有效期至2022/6/5;新平腌菜(规格908g1,生产日期2021/7/16,保质期12个月,有效期至2022/7/16;喜之郎果肉果冻(规格200g3,生产日期2021/12/15,保质期9个月,有效期至2022/9/15;喜之郎可吸果冻(规格150g1,生产日期2021/8/9,保质期12个月,有效期至2022/8/9;老灶煮花生(规格186g2,生产日期2021/10/2,保质期12个月,有效期至2022/10/22;香辣金针菇(规格55g3,生产日期2021/12/3,保质期10个月,有效期至2022/10/3;咚咚热血方刚(规格80g1,生产日期2022/4/18,保质期5个月,有效期至2022/9/18;真巧蛋卷(规格100g1,生产日期2021/7/9,保质期9个月,有效期至2022/4/9;金磨坊(规格90g1,生产日期2022/4/24,保质期120,有效期至2022/8/24;麻辣豌豆(规格100g2,生产日期2021/6/1,保质期6个月,有效期至2022/12/1;手抄猪耳(规格65g1,生产日期2021/7/14,保质期8个月,有效期至2022/2/14;咚咚炭烧凤爪(规格40g2,生产日期2022/1/2,保质期9个月,有效期至2022/10/2;咚咚香菇菌(规格12g1,生产日期2021/12/14,保质期9个月,有效期至2022/9/14;山椒牛肉(规格52g1,生产日期2021/7/1,保质期9个月,有效期至2022/4/1;草莓味蛋糕(规格120g2,生产日期2022/5/9,保质期90,有效期至2022/8/9;烤珍珠蛋糕(规格105g1,生产日期2022/4/8,保质期90,有效期至2022/7/8;切片面包(规格120g2,生产日期2022/6/4,保质期90,有效期至2022/9/4;蛋糕吐司(规格100g1,生产日期2022/4/12,保质期3个月,有效期至2022/7/12;双汇香辣香肠(规格35g19,生产日期2022/6/12,保质期90,有效期至2022/9/23;双汇台式烤香肠(规格38g1,生产日期2022/5/9,保质期90,有效期至2022/8/9;双汇泡面搭档(规格70g1,生产日期2022/2/23,保质期120,有效期至2022/6/23;益达口香糖(规格56g1,生产日期2021/6/6,保质期15个月,有效期至2022/9/4;士力架(规格35g3,生产日期2022/3/2,保质期42,有效期至2022/10/2;士力架(规格51g5,生产日期2021/11/12,保质期42,有效期至2022/9/12;士力架(规格70g1,生产日期2021/11/2,保质期42,有效期至2022/9/2执法人员当场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5-2号)扣押现场发现的共2664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当场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清单》(安市监物清〔20225-2号)202210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5-14),2022105日上午,我局太平新城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销售记录、退款记录等复印件留为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2103日开始作为供应商供应生活必需品给阳光城·文澜公馆小区,所供货物均为当事人从其仓库中搬运出来销售,由于货品杂多,当事人仅能提供安宁上周副食店的11种食品进货清单,其余商品不能提供相关进货查验记录及票据凭证。

经查,当事人共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153袋(个),其中已销售89袋(个),包括:海天蚝,1kg5瓶,购进单价为8.4元,销售单价为10元;张氏建林水腌菜1kg2袋,购进单价为4.2元,销售单价为5元;新平腌菜908g1袋,购进单价为4元,销售单价为5元;喜之郎果肉果冻200g9个,购进单价为3元,已销售6个,销售单价为4元;喜之郎可吸果冻150g1个,购进单价为1.7元,销售单价为2.5元;老灶煮花生186g2袋,购进单价为6.1元,销售单价为7元;香辣金针菇55g3袋,购进单价为2.1元,销售单价为3元;咚咚热血方刚80g4袋,购进单价为2.9元,已销售3袋,销售单价为4元;真巧蛋卷100g1袋,购进单价为3.1元,销售单价为4元;金磨坊90g1袋,购进单价为3.1元,销售单价为4元;麻辣豌豆100g2袋,购进单价为2.1元,销售单价为3元;手抄猪耳65g1袋,购进单价为5.9元,销售单价为7元;咚咚炭烧凤爪40g5袋,购进单价为2.2元,已销售3袋,销售单价为3元;咚咚香菇菌12g1袋,购进单价为0.8元,销售单价为1元;山椒牛肉52g1袋,购进单价为5.8元,销售单价为7元;草莓味蛋糕120g2袋,购进单价为4.1元,销售单价为5元;烤珍珠蛋糕105g1个,购进单价为3.8元,销售单价为4.5元;切片面包120g2袋,购进单价为3.99元,销售单价为5元;蛋糕吐司100g1袋,购进单价为6.43元,销售单价为7元;双汇香辣香肠35g52个,购进单价为0.85元,已销售33个,销售单价为1元;双汇台式烤香肠38g1个,购进单价为0.85元,销售单价为1元;双汇泡面搭档70g30个,购进单价为2.18元,已销售29个,销售单价为3元;益达口香糖56g1瓶,购进单价为8.7元,销售单价为11元;士力架35g6条,购进单价为2.5元,已销售3条,销售单价为4元;士力架51g6条,购进单价为3.5元,已销售1条,销售单价为5元;士力架70g12条,购进单价为4.4元,已销售11条,销售单价为7元。综上,当事人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510元。

2022103日,当事人共进行了72笔交易,当天,部分购买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消费者要求退款,当事人销售包含过期食品的单数为25笔,截至20221012日,当事人已全部退赔,其中23笔通过微信退款,另2笔通过现金退款,共退赔3067元,因此当事人已无违法所得。

由于疫情期间供货点需求多,当事人库存的商品都已经搬到了现场,其过期食品103日已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仓库里面已经无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926日,《安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近期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12页,《关于划定昆明市西山区和安宁市高、中、低风险区的通告》(昆应疫指通20226311页,太平新城街道静态管理时间的通告33页,《太平新城街道9·25疫情防控重点区域布防情况表》1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于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及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内的书证;

2. 202210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3页,现场检查图片1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书证

3. 202210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5-2号)1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25-2号)1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现场扣押的书证

4. 202210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5-1411页,送达回证11页,202210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6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书证;

5. 2022105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的书证

6. 2022105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上周副食店供货情况统计单”11页,证明当事人从安宁上周副食店进货情况的书证;

7. 2022105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淋凤副食品经营部2022103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小票14页,安宁淋凤副食品经营部2022103日已售未超保质期食品小票(共47张)12,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书证;

8. 2022105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淋凤副食品经营部过期食品退赔统计表,退赔微信支付截图复印件1919页,证明截止2022105日当事人对买到过期食品的消费者进行退赔的书证;

9. 20221012日,当事人提供的微信退赔的转账截图44页,及《申请书》12页,证明截至20221012日当事人已将涉及过期食品的25笔交易全部退赔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0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5-16,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于20221012日向我局提交了写明陈述申辩意见的《申请书》,认为我局应当在告知的处罚金额基础上部分减轻处罚,其陈述申辩理由有二:一是当事人于20221012日已将销售的包含过期食品的交易全部退还,共计3067元;二是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说明,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我局于20221117日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决定对其陈述申辩意见内容予以采纳。我局于202211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5-17,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期间届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指行为,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发生在20229·25疫情期间,当事人作为被封控小区的指定物资供应点未严格把关食品质量,过期食品的种类多,对群众在疫情管控期间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恶劣影响,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和疫情防控期间的舆论影响,同时也考虑到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查处,且截至20221012日已将包含过期食品的25笔交易全部退赔。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4.2)、5. 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考虑当事人的从轻情节的同时,对当事人作从重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9组证据共4359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共2664件食品,包括:海天蚝油(1kg5瓶;张氏建林水腌菜(1kg2袋;新平腌菜(908g)1袋;喜之郎果肉果冻(200g3个;喜之郎可吸果冻(150g1个;老灶煮花生(186g)2袋;香辣金针菇(55g)3袋;咚咚热血方刚(80g)1袋;真巧蛋卷(100g)1袋;金磨坊(90g)1袋;麻辣豌豆(100g)2;手抄猪耳(65g)1袋;咚咚炭烧凤爪(40g)2袋;咚咚香菇菌(12g)1袋;山椒牛肉(52g)1袋;草莓味蛋糕(120g)2袋;烤珍珠蛋糕(105g)1个;切片面包(120g)2袋;蛋糕吐司(100g)1袋;双汇香辣香肠(35g)19个;双汇台式烤香肠(38g)1个;双汇泡面搭档(70g)1个;益达口香糖(56g)1瓶;士力架(35g)3条;士力架(51g)5条;士力架(70g)1

3.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正(¥9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