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204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204号
当事人:安宁辰鑫副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PFW3Q1W6
经营场所: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始甸社区居委会云锡奥城一期s3-5号车库
经营者:董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2022年10月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平新城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12315平台举报单(编号:51530100002022100700000074),举报人称:辰鑫超市销售的佳东品牌面包食用时发现是发霉的,涉嫌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请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查处。2022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始甸社区居委会云锡奥城一期s3-5号车库的安宁辰鑫副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现场由该店经营者董艳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收银台处有3袋佳东抹茶吐司,生产日期2022年8月4日,保质期为4个月,其中1袋感官上发生霉变。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佳东牌抹茶吐司1袋,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5-3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2〕5-3号)以及《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5-15号)。 2022年10月9日上午,我局太平新城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进货凭证、销售小票、退赔记录等复印件留为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4日从供货商昆明市官渡区鹏瑞食品经营部处购进15袋佳东牌抹茶吐司(115g/袋),购进单价为2.9元/袋,截至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已销售出12袋。由于当事人销售现场有漏水情况,场所内较为潮湿,导致食品发生霉变。当事人发生霉变的面包共有2袋,其中1袋已被此案件举报者购买,剩余1袋已被执法人员扣押。在接到举报后,当事人联系生产者安徽省蚌埠市佳东食品厂,2022年10月8日由生产厂家向举报者退赔300元。当事人销售的佳东牌抹茶吐司售价为6元/袋,因此当事人销售的霉变食品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为3.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所指行为,构成销售霉变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10月7日,12315平台举报单(编号:51530100002022100700000074)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 2022年10月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图片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书证;
3. 2022年10月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5-3号)1份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2〕)5-3号)1份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霉变食品进行现场扣押的书证;
4. 2022年10月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5-15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2022年10月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书证;
5. 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的书证;
6. 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鹏瑞食品经营部销售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的书证;
7. 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昆明市官渡区鹏瑞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1页,以及厂家安徽省蚌埠市佳东食品厂的出厂检验报告1份1页,证明当事人进行进货查验的书证。
8. 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辰鑫超市销售佳东牌抹茶吐司的小票1份1页,证明当事人霉变食品销售情况的书证;
9. 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由蚌埠市佳东食品厂对消费者进行退赔的微信支付截图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联系生产者对买到霉变食品的消费者进行退赔的书证。
10. 2022年11月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延强决〔2022〕)5-3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由于案件调查未结束,对当事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5-1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期间届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涉嫌销售霉变食品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被举报后主动联系生产者对消费者进行退赔,且对余下的同品牌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危害后果;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查处,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销售票据等。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以及及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0组证据共19份26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霉变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霉变的佳东牌抹茶吐司1袋(115g/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壹角正(¥3.10元);
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0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仟零叁元壹角正(¥3003.1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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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