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208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208号
当事人:恒农电子商务(安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81MA6PPBMFXN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雁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云南省安宁市八街街道黄家箐村10号
2022年10月21日,安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恒农电子商务(安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抽样检验,现场抽取了该公司仓库内备销的“素食玫瑰鲜花饼”共计134袋,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于2022年10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233619、NO.SP202233620,两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标签(食品名称)、标签(净含量和规格)、标签(贮存条件)”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签(营养标签)”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下发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告字〔2022〕3-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经查,该款素食玫瑰鲜花饼使用的标签不是当事人生产的,是当事人委托昆明东方塑纸包装有限公司生产,并委托云南玫瑰谷食品有限公司代加工的。该款鲜花饼于2022年10月17日生产了100袋,销售了70袋,成本价为0.8元/袋,销售价为 1.2元/袋,2022年10月19日生产了400袋,销售了70袋,成本价为0.8元/袋,销售价为 1.2元/袋,故货值金额总计600元,除已销售的140袋以外,该款剩余产品在发现问题后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共计违法所得5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0月21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2份2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抽样的实际情况的书证;
2、2022年10月28日,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233619、NO.SP202233620,原件2份10页,《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原件)1份1页,共4份1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书证;
3、2022年11月1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原件)1份1页,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共3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4、2022年11月15日,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徐雁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共3份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情况的书证;
5、 2022年11月15日,当事人提交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该批不合格素食鲜花饼的生产来源情况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3-1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为首次违法。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已积极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5组证据共13份23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陆元正(¥56.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元正(¥5000.00元)。
以上1、2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伍仟零伍拾陆元正(¥5056.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