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7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70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5W
地址: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通仙村委会麦地厂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利荣
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10月21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石灰石开采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运行,现场破碎系统、筛分系统在进行矿石的破碎及加工,场地内堆放有石料。该项目矿石破碎及加工区域筛分机进料口粉尘通过采用彩钢瓦封闭及设置雾化除尘设备进行除尘,运输皮带进行封闭处理减少扬尘,项目厂区主要道路两侧设置有喷淋设施,项目内设置有2台洒水车,进行洒水抑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矿石破碎、筛分区域及石料堆放区域未进行洒水抑尘,现场扬尘明显,场地内露天堆放有石粉、瓜子石、公分石等石料约20000立方米,场地内堆放的石料约12000立方米用遮荫网进行了覆盖,约8000立方米未进行覆盖,石料堆放区域设置的围挡有破损。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7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2022年11月29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的理由为:1、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配合检查;2、2022年8月开始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疫情影响经营困难;
你公司陈诉申辩理由,经我局审议认为:
1、 关于你公司陈述你公司因为疫情原因经营困难、造成社会危害轻微、积极整改、积极配合调查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75号)之前,就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因此对于上述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重复考虑适用;
2、本次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大量石料未进行覆盖,现场灰尘较大(有视频、照片为证)。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 :“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1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02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2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零捌佰元整(40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零捌佰元整(408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