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金XXX公司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2-26 09:54 浏览次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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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21122095137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1页共2


被处罚单位:安宁金XXX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7JxxxxX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名称:安宁金XXXX口腔门诊部;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屯路金色港湾XX号商铺;联

系电话:199XXXX08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XX;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

人:




  本机关于20221122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消毒效果检测结果未达到国家标准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2-09-20);2、询问笔录(肖XX,2022-09-20);3、非产

品样品采样记录(2022-09-20);4、检验报告(2022053057-2022053059,2022-09-26);5、询问

笔录(洪XX,2022-11-22);6、卫生监督意见书(2022-11-22);7、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法人肖XX身份证、被委托人洪XX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X


王XX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5

25011422002


2022年11月22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肖XX















2022年11月22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21122095137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续页





























2页共2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兢


王子怡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5

25011422002


2022年11月22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肖诗文














2022年11月22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