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仁XXXX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医罚﹝2022﹞09号 被处罚人(单位):安宁仁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097XXXX79G);《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安宁XX医院 ;地址: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五里坡XXXX;联系电话:137XXXX93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XX;性别:男;民族:汉;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为患者李XX存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2022-11-17)、《询问笔录(赵XX)》(2022-11-17)、《卫生监督意见书》(2022-11-17)、病历资料复印件(2022-11-17)、人员资质及身份证复印件(2022-11-17)、聘用证明(2022-11-1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11-17)、《询问笔录(郤XX、孟XX、李XX、杨XX、余XX)》(2021-11-22)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的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2月5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