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缘XXXXXX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医罚﹝2022﹞07号 被处罚人(单位):昆明缘XX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Q55Y2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昆明缘XXXXXX安宁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PDY00262-153018117D2112;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八街街道如意街36号;联系电话:138XXXX62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XX;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2份(李XX、李XX)、蓝色笔记本和红色笔记本复印件7张、现场照片8张和摄像1份、李XX《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医师多机构备案记录》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2月13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