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雅XXX公司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2-26 10:08 浏览次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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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21122110921530881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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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云南雅XXX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QXXXX7F;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名称:云南雅XXXXX口腔诊所;地址:安宁市八街街道XXXX号;联系电话:

18708XXXX3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XX;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21122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消毒效果检测结果未达到国家标准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2-10-25);2、询问笔录(王XX,2022-10-25);3、非产

品样品采样记录(2022-10-25);4、检验报告(2022053175-2022053176,2022-10-31);5、询问

笔录(王XX,2022-11-22);6、卫生监督意见书(2022-11-22);7、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法人沈XX身份证、被委托人王XX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王X


李X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641

YKM38789


2022年11月22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沈XX















2022年11月22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