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宋小军)

发布时间:2023-01-06 16:32 浏览次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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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宋小军:

你于2023年1月5日,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宋艳文、宋珍红、宋尚永在八街街道办事处温水村委会温水村民小组后面的山上盗采磷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之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2、盗采点现场照片;

3、扣押车辆现场照片;

4、参与非法采矿当事人的照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非法采矿行为;

二、没收装载于车辆云AH698H上的非法开采出的矿产品用于回填恢复矿坑;

三、罚款人民币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罚款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自行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缴至财政指定的收缴银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安宁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大屯新区宁湖大厦21楼2108室

联系电话: 0871—68693060

   

                二0二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