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6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6号
当事人:安宁文闻茶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LY2Q38L
住所(住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欣和雅苑S-2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胡文闻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2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单反映“2022年11月8日在安宁文闻茶叶店购买2010年布朗山熟茶,包装盒贴有标签:名称:普洱茶(2010年布朗山熟茶)、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282214087、生产日期:2010年8月、生产厂:云南黎明制茶厂、保质期:符合条件下长期存放。商家冒用别人生产资质、虚假标注产品信息”。2022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文闻茶叶店监督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常营业中,由其经营者胡文闻全程陪同检查。现场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包装标识名称为“普洱茶(2010年布朗山熟茶)”的产品在售;现场查看其抖音平台商铺,普洱茶(2010年布朗山熟茶)已下架,查询该产品订单信息,共计8笔订单;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1-77号),2022年11月29日,其经营者胡文闻到连然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203室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店铺销售的普洱茶(2010年布朗山熟茶)是散茶,约于2019年从西双版纳勐海源章茶业有限公司购进该茶叶3千克,进价为600元/千克。当事人提供了该茶叶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自行标注该茶叶标签信息,伪造生产日期、冒用***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地、生产厂。当事人于2022年4月1日送检该茶叶0.1千克,2022年6月28日至11月8日通过抖音平台售出该茶叶2.45千克,共8笔订单,售价共计1598.6元(平均售价为652.5元/千克),期间当事人泡饮该茶叶0.45千克。该批茶叶全部售完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4日在抖音平台下架该茶叶。故货值金额为1957.5元,违法所得为12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1月23日,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单及图片资料1份3页,证明我局收到案件来源的事实;
2、2022年11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图片1份1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事实。
3、2022年11月29日,《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1-77号)1份1页、《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伪造茶叶生产信息、冒用其他生产者许可证编号等事实;
4、2022年11月29日,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胡文闻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5、2022年11月29日,当事人提交:供货方西双版纳勐海源章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云南农垦集团勐海八角亭茶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冒用云南农垦集团勐海八角亭茶叶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事实;
6、2022年11月29日,当事人提交:《订单记录》打印件1份3页,证明涉案产品在抖音平台店铺交易的事实;
7、2022年11月29日,当事人提交:《检验报告》复印件 1份4页,证明涉案产品检验合格的事实。
以上7组证据,共14份24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6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伪造茶叶生产日期、冒用其他生产者信息及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捌元陆角正 (¥128.6元);
3.对伪造食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正(¥2900.00元);
4.对冒用其他生产者信息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正(¥600.00元);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仟陆佰贰拾捌元陆角正(¥3628.6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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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