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7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7号
当事人:安宁美存蔬菜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KLU1GX5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县街农贸市场内菜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武美存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10月2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与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县街农贸市场内的安宁美存蔬菜摊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抽样检验,在负责人武美存陪同下随机抽取了该菜摊正在销售的芹菜6kg,售价为8元/kg,送检样品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于2022年11月22日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SC202218493)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芹菜中毒死蜱项目标准指示为(≤0.05mg/kg),实测值为(0.064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4日上午执法人员到现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NCP53018122030082)、《检验报告》(No.SC202218493)。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4-16号),并留有送达回证。
安宁美存蔬菜摊负责人武美存于2022年12月5日到县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早上购进的该批次芹菜,共购进了7kg,进货价格为5元/kg,没有保留购进单据,没有制作进货台账。该批次芹菜于当天全部售出,其中6kg被我局购买用于抽样,零售出1kg,销售价格为8元/kg,故货值金额为56元,违法所得为2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NCP53018122030082)1份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CP53018122030078~0082)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抽样的事实;
2、2022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送达2022年11月22日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202218493)1份2页,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53018122030082)1份4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当事人售卖的芹菜经检验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3、2022年11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武美存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健康证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事实;
4、2022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送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4-16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2022年12月5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事实。
以上4组证据共13份21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4-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及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 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正(¥600.00元);
3.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壹元正(¥21.0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陆佰贰拾壹元正(¥621.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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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