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8号

发布时间:2023-02-06 15:02 浏览次数: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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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8

当事人:安宁杨松蔬菜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PN6QC6E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中心农贸市场2-B-12345678号摊位

经营者:杨松

身份证号码:*********


20221031日上午,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中心农贸市场2-B-12345678号菜摊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抽样检验,在经营者杨松陪同下随机抽取了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芹菜、菠菜等农产品,20221129日,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检验后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编号NoSC202219560NoSC202219566)均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芹菜的检测项目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8.18;菠菜的检测项目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11,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21201日下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芹菜和菠菜《检验报告》(编号:NoSC202219560NoSC202219566)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53018122040102NCP53018122040096),并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5-22号),留有送达回证。经营者杨松于20221214日下午到太平新城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21030日早上到安宁市盐场农贸市场购进了4kg菠菜,5kg芹菜,当日10点左右又从妥睦中心农贸市场周围赶集的摊贩处购进了5kg菠菜和5kg芹菜。当事人当天共购进了菠菜9kg,购进价格为5.5/kg;共购进芹菜10kg,购进价格为5.7/kg。当事人当天共售出9kg菠菜,销售价格为8/kg,其中6kg由抽样人员购买;共售出10kg芹菜,销售价格为9/kg,其中6kg由抽样人员购买。因此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芹菜、菠菜货值金额共计162元,销售利润共计55.5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5.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芹菜、菠菜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1031日,《现场检查笔录》12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2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杨松蔬菜摊现场检查抽样的事实;

220221129日,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C202219566.NoSC20221956028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菠菜、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事实;

320221201日,执法人员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53018122040102NCP530181220400962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告/鉴告字〔20225-7号)11页,《送达回证》11页,《现场笔录》12页,2022121日,现场拍摄照片1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对现场检查的事实;

42022121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5-22号)11页,《送达回证》11页,20221214日,《询问笔录》1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事实;

520221214日,当事人提交的经营者杨松身份证复印件1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35-4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期间届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5组证据共1729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伍元伍角整(¥55.50元)

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伍拾伍伍角整(¥655.5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