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1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T5XL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脿街道下禄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彦雄
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12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二段尾气排口进行执法性监测,2022年12月14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2]—WZF212号),结果显示:你公司二段尾气排口排放浓度超出GB31573-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即氟化物≤6mg/m³。氟化物标况流量平均值17173m³/h、排放浓度7.86mg/m³,超标0.31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2]—WZF212号)、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年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情况说明和整改完成后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排放达标;要求对你公司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 :“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60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30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