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不予罚字〔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2-13 09:44 浏览次数:73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生环不予罚20232

当事人名称:安宁市洪源经贸有限公司磷化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194140284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下古屯村

法定代表人:罗咏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16, 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公司磷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阅公司磷化工厂在线数据发现,20231517时至186万吨矿粉烘干排气口(DA005)在线监测实时烟气颗粒物浓度时均值为124.32mg/m3,超过排放限值。经核实公司磷化工厂202315日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正常,当日17时至18时小时均值实测数据为124.32mg/m3。经查阅公司磷化工厂《排污许可证》,6万吨矿粉烘干排气口(DA005)烟气颗粒物排放限值为120mg/m3,最大小时均值超过排放限值0.036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现场照片1影像资料1等证据为凭。

公司磷化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计算,对公司磷化工厂可以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97000.00

二、予行政处罚决定

我分局于202326日召开了案件审查会议,会上根据公司磷化工厂的积极整改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六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烟气黑度、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公司磷化工厂作出如下决定

安宁市洪源经贸有限公司磷化工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0871-68683769

办公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