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不予罚字〔2023〕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不予罚字〔2023〕4号
当事人名称:唐国辉
身份证号码:530***********2636
地址: 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猴子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年11月15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铁精矿项目未运行,但现场检查发现选矿设备进料口堆有铁矿石原料,出料口有部分精选铁矿成品,生产痕迹明显。经现场负责人承认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初利用部分不达标矿石对铁精矿选矿设备进行试生产。该项目尚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也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你于2022年12月27日收到我分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77号),于2022年12月30日提出陈述申辩,主要陈述内容为:接到相关单位指导意见,利用少量不达标矿石对项目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因本人长期不在矿山,不能及时了解公司情况;未下达过调试通知,事先也未有人员进行汇报,故不清楚此次调试行为。发现该行为后及时关闭了选厂所有配电线路,并停止了调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分局于2023年2月6日召开了案件审查会议,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四款:“(四)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对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唐国辉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0871-68683769
办公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