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3-02-22 14:52 浏览次数: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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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311

当事人:安宁席娟冷冻食品批发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MCX2309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农贸市场内14-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云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云南省安宁市******

202312日,我局收到投诉,消费者称:20221231日到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县街农贸市场A-1819安宁席娟冷冻食品批发经营部买到了过期食品,吃了之后导致身体不适。2023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农贸市场内14-1号商铺的安宁席娟冷冻食品批发经营部进行检查处理经营者杨云不在,由其店员**在场陪同检查现场在冰箱内发现当事人在售商品中存在超过保质期食品:穆杨斋肥牛肉串5袋,规格为600g/袋,生产日期为202111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草原小优雪花盖羊肉片4盒,规格为300g/盒,其中:1盒生产日期为20211112日、3盒生产日期为20211121日,保质期为12个月;三全经典大汤圆(黑芝麻)1包,规格为500g/包,生产日期为202214日,保质期为12个月。经报请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当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现场对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34-1,于202319日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34-1,并留有送达回证

2023110日该店经营者杨云到县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合法证件。当事人能够提供经营者杨云的健康证。上述过保质期的食品:穆杨斋肥牛肉串于20211216云南**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件(20袋)购进价格为190/件(9.5/),售价为25/袋;草原小优雪花盖羊肉片20211204罗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件(24盒),购进价格为480/件(20/),售价为25/盒;三全经典大汤圆(黑芝麻)20220121日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1件(20袋),购进价格为155/件(7.75/袋),售价为10/袋。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购进单据、购进台账,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消费者投诉购买到1袋超过保质期的穆杨斋肥牛肉串,并提供相关证据及转账凭证故货值金额共计260元,违法所得为1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12日,《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1页,购买的过期食品图片11页,转账凭证11页,证明执法人员收到关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投诉的事实

2202314日,《现场检查笔录》12、现场检查图片33,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事实

2202314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2页、《财务清单》11页、《送达回证》11页、现场扣押图片55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事实;

3202319日,《询问通知书》11页、《送达回证》11页,2023110日《询问笔录》1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事实;

4202311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页、经营者杨云的身份证复印件共11页、健康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杨云为经营者的事实;

52023110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罗平**商贸有限公司、**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3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4页,证明当事人从有资质的供货方购进食品的事实

以上5组证据共2832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34-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穆杨斋肥牛肉串5袋,规格为600g/袋;草原小优雪花盖羊肉片4盒,规格为300g/盒;三全经典大汤圆(黑芝麻)1包,规格为500g/包;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元伍角¥15.5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

以上23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壹万零壹拾伍元伍角¥10015.5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