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2-27 10:34 浏览次数: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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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30207094024530894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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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禄脿街道办事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

处;联系电话:18XXXXXXXXX;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216821852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性别:男;民族:汉;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30207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

   以上违法事实有视频1份、照片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现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安宁市工商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徐敏


王智伟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3

YKM38784


2023年2月7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XXX














2023年2月7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